[题注]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工作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鼓励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努力建设现代化的人民防空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确保人民防空措施的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其设置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确定。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街道办事处(镇)、大型企业、大专院校和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六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七条 各种渠道筹集的人民防空经费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是人民防空建设的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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