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加强证券市场管理,促进我国证券事业发展,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特设立本所。
  第二条 本所为会员制、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 本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
  第四条 本所及交易市场设在深圳经济特区。
  第五条 本所公告登载于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
  第二章 基 金
  第六条 本所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业 务
  第七条 本所办理下列业务:
  (1)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管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买卖;
  (3)办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
  (4)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
  (5)主管机关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条件:深圳经济特区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批准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可成为本所会员。深圳经济特区外的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1)经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批准设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2)资本金证券业务营运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以上;
  (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条件;
  (4)承认本所章程、交纳不低于100万元的会员席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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