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86年2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决定》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1997年修订)
1997年8月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的管理,促进和保护特区的建设,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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