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4年6月2日粤府(1994)62号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2004年7月29日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船舶设计的管理,保证船舶设计质量,确保航行安全,促进我省造船工业及航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船舶设计的单位或部门。本办法所称“船舶设计”(含改造工程)包括沿海、内河、湖泊、水库内使用的各种材质的船舶以及水上浮动建筑物的设计。
第三条 船舶设计资格划分为甲、乙、丙3个级别。分别按其规定范围承担船舶设计业务(具体划分见附表一)。
表中所称的船长,系指现行船舶规范中的两柱间长;所称特种船舶,系指滚装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运输船、较复杂的工程船、水上平台以及副氏数大于或等于0.4的高速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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