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题注] (1986年9月9日以粤府办〔1986〕146号文转发, 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企业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1997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渡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内河、湖泊、运河、水库及沿海岛屿设置的乡镇口,按本办法管理。
  城市的渡口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县(市)交通局是乡镇渡口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交通管理站(或交通管理,下同)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教育、检查督促渡口及渡般人员遵守有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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