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修订)

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修订)
  

[题注] (1985年8月21日以粤府〔1985〕123号文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2002年4月4日发布的《广东省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律商网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各经济建设部门测绘力量和测绘资料的作用,正确使用测绘资料,推动测绘技术进步,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国土厅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和管理全省测绘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测绘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省单位,在我省经营测绘工程的省外单位和集体测绘单位,但不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以及测绘个体户,均应接受省国土厅的业务管理,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布测国家一、二等大地控制,要向省国土厅报送技术设计书;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测制连续满幅的面积在五十平方公里以上的1∶5千地形图,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1∶1万地形图,以及按规定需建立四等以上控制测量的大于1∶2千(含1∶2千)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区(以下简称限额以上)要向省国土厅报送技术设计书。
  (三)在向各主管部门报送测绘计划,统计年报的同时,应抄报省国土厅。

  第四条 测绘工作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制度。省国土厅对各专业系统和地方测绘业务进行归口管理,各专业系统内部的专业测绘工作由其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归口管理;各县(市)的测绘工作由市(地)、自治州测绘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县根据需要可设立管理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归口管理)。

  第五条 省国土厅测绘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规;
  (二)组织制定全省测绘行业规划和发展纲要;
  (三)负责管理各经济建设部门限额以上的测绘业务组织测绘行业的计划协调和技术业务协作,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对市(地)、自治州测绘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五)组织测绘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及其它测绘设施,负责改造、加密全省大地控制网,组织测绘、编制和出版经济建设所需大面积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和专题地图;
  (六)管理国家基本测绘资料,组织编纂全省测绘资料目录,审查对外提供的测绘资料;
  (七)负责全省地图编制出版的审查和管理;
  (八)协调和统一申报全省各经济建设部门的航空摄影及遥感计划;
  (九)负责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统计和综合分析全行业的生产、技术、经济资料;
  (十)组织培养测绘技术人才,开展测绘科学研究,鉴定重大测绘技术成果,协助科技干部部门评定和办理中、高级测绘技术职称;
  (十一)协助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国土整治和地籍管理,以及审核地图上的行政区域界线;
  (十二)负责对外测绘技术业务合作的管理工作,以及其它有关涉及外经、外事的测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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