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城镇园林绿化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内各城市、县城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园林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人行道林带、花坛、绿岛等;
(二)专用绿地:工矿企业、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的庭园绿地;
(三)生产绿地:为城镇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城镇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的林带和绿地;
(五)郊区的革命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第四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绿委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
第二条 省内各城市、县城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园林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人行道林带、花坛、绿岛等;
(二)专用绿地:工矿企业、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的庭园绿地;
(三)生产绿地:为城镇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城镇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的林带和绿地;
(五)郊区的革命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第四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绿委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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