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广东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等72项政府规章》 (粤府令[2008]第12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放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努力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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