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1998年6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止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对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田大气和农业生物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农业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使农业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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