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题注]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7月25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18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2003年7月25日

  第一条 为改善社会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改善社会卫生环境,消除危害人体健康因素,提高人民卫生素质,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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