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题注] (1998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7日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3日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2004年6月23日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销售、维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设在地、市、州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处理本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有关事宜,并接受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的领导。

  第四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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