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题注]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于1999年1月24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1999年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实施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同级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的报告,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监督。

  第四条 在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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