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禁毒条例

武汉市禁毒条例
  

[题注] (1997年8月22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6月26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武汉市禁毒条例〉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第一条 为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禁毒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本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查缉与防范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本辖区的禁毒工作。公安机关是禁毒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严惩毒品犯罪。
  卫生、医药、工商、民政、民航、铁路、交通、邮政、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毒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负有在本单位、本辖区开展禁毒工作的责任。

  第七条 禁毒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