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题注] (2007年9月1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2007年9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核定、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数额进行核定,排污者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排污费。
  县级以上财政、价格、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排污费核定、征缴的文书送达和工作联系制度,确保排污费的核定征缴工作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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