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题注] (2002年3月1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2002年4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从事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是指各类锅炉;压力容器是指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指介质为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承压管道;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安全监察目录执行。
  船舶、机车、核能装置、军事装备上的锅容管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容管特安全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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