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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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删除有关“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根据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保持风景名胜区内原有各单位的业务渠道不变,照顾其隶属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在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必须编制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保护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二)保持自然、人文景观的原始风貌,维护景区生态平衡,各项建设设施与景区环境协调;
  (三)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发挥风景名胜区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区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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