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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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删除第二十条中乡镇渡口设置审批、《船民证》等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合伙所有的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船舶(渔船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乡镇渡口,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以及乡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经营安全管理。

  第四条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市(含地区行署、州、省直管市,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乡镇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公安、劳动、水产、农机、旅游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乡镇船舶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及时配备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员),为安全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负责乡镇船舶、船员年检、年审准备工作;
  (四)对船员资格、船舶登记进行初审;
  (五)制止无证、无照船舶从事客货运输;
  (六)督促落实港监机构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
  (七)协同调查、处理乡镇船舶交通事故;
  (八)负责其他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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