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题注] (2000年2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鼓励提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纳入为其安排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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