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

湖北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
  

[题注] 《湖北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5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五)项删除。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 ,进行全面修订,另行发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提高婚姻、生殖保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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