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6年1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的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著作权行政管理,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惩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湖北省版权局负责对全省的著作权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实施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省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具体措施,主管全省著作权工作(包括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二) 宣传、普及著作权法律知识,提供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培训著作权管理人员:
(三) 依法查处本省发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调解著作权纠纷;
(四) 管理本省涉外著作权贸易活动;
(五) 指导、监督本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著作权代理机构的工作;
(六) 指导本省地、市、州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七) 协助执行国家和外省(市、自治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著作权侵权案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 组织、推动本省著作权理论研究和信息的交流工作;
(九) 承担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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