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题注] 《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推广应用,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除粘土实心砖以外的所有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建筑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法规;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产、销售、设计、施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工作;
  (四)组织收缴、管理和监督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五)参与审核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
  (六)处理违反墙体材料革新政策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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