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将第七条修改为:“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1994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加强管理,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含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下同)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之六十)应为城镇失业人员,并在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继续安置城镇失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兴办或扶持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二)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以上简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三)城镇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自筹资金兴办的,接受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管理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促进社会稳定和振兴经济的重要措施,加强领导,并将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不得向企业平调或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业人员中城镇失业人员所占比例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有企业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