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题注] 《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1998年2月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标准化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五条 制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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