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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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在第一条的“《中华共和国档案法》之后、……等法律法规之前”增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将第八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合并修改为:“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拒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存档保证手续,或建设工程竣工六个月内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建档案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布取消的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鄂财综发[1999]681号),将此文件中第八条中“预交工程造价3%-5%的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单项工程保证金最多不超过20万元)”第十七条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装具成本费用”的规定取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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