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5年12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节约用电,降低电能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入省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节约用电工作的领导。各级计划节约安全用电办公室(以下简称三电办公室),负责节约用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依照行业管理职能,做好节约用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配备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系统的节约用电管理工作。
重点耗电大户应根据需要配备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节约用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重视节约用电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节约用电意识,普及节约用电科学技术知识。
第二章 节约用电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电能的供应与使用严格按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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