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湖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我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企业要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继续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坚持深化企业改革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关系,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

  第四条 全省各级政府要围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原则,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搞好服务工作。要加强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工作的领导,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五条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可以依法投资(合资、参股)、联营、出租、抵押、转让、拍卖。

  第六条 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租赁经营责任制。要健全承包指标体系,实行内部接包与公开招标相结合,推行全员风险承包、资产抵押承包。扩大股份制,税利分流等经营形式的试点。
  试行税利分流的企业,统一所得税率,实行税后还贷,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税后利润可全部留给企业。
  企业根据市场和经营需要选择的资产经营形式,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实破行业界限,自主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并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一次性销售专营、专卖和国家指定单位经营的商品。
  省计划部门每年对实行指令性计划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布。凡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必须向企业提供相应的主要生产条件,由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否则企业可以不安排生产。主要生产条件具备后,企业未完成指令性计划,相应扣减下年度的能源、物资供应计划。

  第八条 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省对企业实行的定价认可证制度,予以取消。
  省物价部门定价的产品,由省物价部门列出产品目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国家和省定价产品目录以外的商品,均由企业自主定价。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全部由企业自主定价。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限制、缩小或干预企业的定价自主权。
  企业生产指令性计划的产品,如不属于计划价格的,可按不低于行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自行定价;低于此价格的,应同时落实价差补贴,或实行“定点、定量、不定价”的办法解决。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并实行计划价格的,在完成计划后,超产自销部分由企业自行定价。
  企业生产的国家定价产品,其价格确属不合理的,可以提出调价建议,按分管权限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调整,或向上级部门报批。

  第九条 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
  除国家明确规定由特定单位销售的爆炸品、军械品、剧毒化学品等产品,以及已与需方或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收购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外,其余产品,企业有权在国内市场自主销售,不受行业和地区的限制。
  企业生产指令性计划和国家规定由特定单位收购的产品,都应签订合同,收购单位不按合同收购的,企业有权停止生产,已生产的产品有权自行销售,并依照有关合同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企业或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企业享有物资采购权。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有权要求与生产企业或者其他供货方签订合同,保证供应。不按合同供应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向供货方依法要求赔偿。
  除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或单位以任何方式的供货单位、供货渠道。

  第十一条 企业享有进出口权。
  企业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有权自行选择出口口岸和报关口岸。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
  企业可以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签订协议,挂户经营进出口业务;可以与有对外承包工程、技术和劳务合作权的企业签订协议,共同开展对外经济技术服务。
  省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在分配企业留成外汇时,直接分配到提供出口产品的企业,进入企业留成外汇账户,企业留成外汇可以自行调剂,任何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考核企业的创汇能力时,应将企业在全国所有口岸的创汇额度计算在内。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口自用的设备和物资。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通过易货贸易换回的商品,可以在国内自行销售。超经营范围的商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自主销售。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可按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办理出国人员手续。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出口退税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
  企业可通过组建集团,增强创汇能力,申请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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