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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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亦须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并按相应资质范围从业”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政府的所在地,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工作。
  (三)组织实施村庄、集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
  (四)负责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五)指导并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房屋等建筑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村庄、集镇建设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人才培训,做好建设统计和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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