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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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第一条 为保证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全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署)应设立由政府有关负责人及电力、公安、工商、林业、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农电工应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在当地巡线和清障。

  第四条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负责对电力设施保护人员的培训,定期巡查,开展技术防范,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落实维护电力设施责任制。

  第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冲击发电厂、变电站(所)等重要电力工作场所以及对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实施暴力的案件。
  林业部门应当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处理林木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纠纷。
  城建部门应当协助电力主管部门排除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违章建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收购、销售电力器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发电厂、变电站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保护范围按照《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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