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0号),将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足额缴纳堤防维护费的,从拖欠之日起,每日加收拖欠金额3‰的滞纳金。经反复催缴无效的,收费人可以商银行代扣征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足额缴纳堤防维护费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删除此文中向农户征收“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内容。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1993年12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和增强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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