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题注] 《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林场的范围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保障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和省投资,为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森林资源依法建立的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国有林场工作。市(含地区、行署、州,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国有林场工作。

  第五条 国有林场实行“以林为本,合理开发,综合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
  国有林场的主要任务是:
  (一)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提高生态效益;
  (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三)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六条 国有林场按照森林经营保护的目的划分为生态公益型、商品经营型、混合经营型三种类型,实行分类经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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