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题注] (2002年1月1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2002年1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包括: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消毒以及动物的防疫条件等。
  本省境内从事动物饲养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储运、冷藏等活动及保存、使用动物源性疫病微生物以及因特殊需要运输动物病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动物及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实行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制,动物防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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