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

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
  

[题注] (2002年10月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的变动进行跟踪、采集、分析和发布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支持价格监测工作的基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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