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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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1994年6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生产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纳税义务人。此类纳税义务人必须在生产环节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农业税:
  (一)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承包户、农户及其他个人;
  (二)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事业单位、部队;
  (三)寺庙以及其他所有从事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生产的单位。

  第三条 凡从事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牲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农业特产税纳税义务人。此类纳税义务人必须在收购环节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四条 凡从事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所有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在支付的收购货款中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扣除应税税款,缴征收机关,其税负由生产者承担。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者外,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
  (一)烟叶(生产烟叶的单位和个人免缴农业特产税,但须依法缴纳农业税)。包括晾烟、晒烟、烤烟;
  (二)园艺产品。包括水果、干果、毛茶(含红毛茶、绿毛茶、白毛茶、乌龙毛茶等和边销茶原料)、蚕茧(含桑蚕茧、柞蚕茧)、药材、果用瓜(含西瓜、香甜瓜)、花卉、经济林苗木和其他园艺产品;
  (三)水产品。包括水生植物(含芦苇、席草、蒲草、莲藕、荸荠等),滩涂养殖、淡水养殖及捕捞品(含鱼、虾、蟹、贝、龟、鳖等)和其他水产品;
  (四)林木产品。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和其他林产品;
  (五)牲畜产品(生产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免缴农业特产税)。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等牲畜产品;
  (六)食用菌产品。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和其他食用菌产品;
  (七)贵重食品。包括海参、鲍鱼、干贝、燕窝、鱼唇、鱼翅产品;
  (八)种子、种苗(不含蚕种);
  (九)麻类、龙须草和其他特产品。

  第七条 凡只在生产或收购一道环节征收税款的农业特产品,其税目、税率,依照本实施细则所附《湖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凡在生产、收购两道环节征收税款的农业特产品、其税目、税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生产的毛茶,税率为7%。收购的毛茶,税率为16%;
  (二)养殖和捕捞的水产品,税率为8%。收购的水产品,税率为5%;
  (三)生产的贵重食品,税率为8%。收购的贵重食品,税率为25%。
  (四)生产的原木、原竹,税率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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