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题注] (2000年7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此文件第二十一条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口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来本省暂住的,适用国家有关这些人员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暂住人口管理的具体工作。
  工商、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计划生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暂住人口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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