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题注] (1996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1996年5月24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代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科协所从事的事业,主要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国家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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