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1997年修订)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1997年修订)
  

[题注] (1996年11月2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8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1997年修订)

1997年12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市、州、地区行政公署、直管市和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地烟草公司负责本辖区内烟叶和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与企业管理。

  第四条 依照专卖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草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予以扶持,促其增加科技含量,提高经济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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