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年修订)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年修订)
  

[题注] (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6日公布施行, 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修正, 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将本文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
  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地图编制出版
  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五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省境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测绘工作。
  市(行政公署)、州、县(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政府应设立或明确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对测绘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
  第五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按照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经省计划、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列入省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后,组织实施。
  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鄂有关单位编制本部门和本单位的专业测绘规划,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计划,制定技术标准和取费标准,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规划的实施,并统一管理地籍测绘作业单位的资格认证和质量监督。
  地籍测绘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土地登记费中支付。

  第七条 凡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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