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价格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2000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保持全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工作。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五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价格法》和本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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