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
  

[题注] (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31日发布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国道、省道、县道及交通部门列养的乡道的路政管理。
  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损坏以及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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