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

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
  

[题注] 《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

1999年6月4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木材流通正常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流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木,是指各类木、竹及木竹制品,以及以木竹为原(燃)料、消耗木竹资源较多的林产品。具体品种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本条例所称木材流通,是指木材经营、加工、运输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木材流通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流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建立原料林基地。鼓励综合利用木材和对木材进行深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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