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8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1998年4月2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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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修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8年修订)
1998年4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七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委会秘书长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召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研究提出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经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后,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通过后的议程如需改变,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委会办公厅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出席或者列席常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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