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规定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规定
  

[题注] (1996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24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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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规定

1996年7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保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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