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题注] 《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2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1999年12月3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等服务的机构。包括老年公寓、老年福利院、老人护理院、托老所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养老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民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养老的需要,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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