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题注] 《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于1997年10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4),此文件已被

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1997年10月27日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市行政区域海岸线至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海域使用是指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从事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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