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青岛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题注] (2001年6月7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2001年6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某种活动、获得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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