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务查办工作的规定

青岛市政务查办工作的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务查办工作,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阻止和克服官僚主义,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查办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对下列事项的办理情况的督促和检查:
  (一)党的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重要指示、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委决定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事项;
  (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要事项;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召开的专业会议、市长或副市长召开的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召开的协调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市政府批转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含中央、省驻青单位,驻青部队)向市政府请示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政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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