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青岛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题注] (2000年12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2000年12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保护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介绍,是指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职业介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职业介绍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物价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业介绍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开办公益性或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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