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监理暂行办法(1998年修订)

青岛市建设监理暂行办法(1998年修订)
  

[题注] (1994年8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4)141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建设监理暂行办法(1998年修订)

青政发[1998]137号

1998年8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建设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建设监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和黄岛区、城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市建委)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监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利用外资(包括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国外贷款、赠款,下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建设监理;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基建机构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也必须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建设监理。

  第二章 监理单位
  第六条 监理单位是指按规定批准成立并取得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监理事务所。

  第七条 成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向市建委或县级市建委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文书、资料:
  (一)监理单位的房屋使用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等证明,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
  (三)单位章程;
  (四)建设监理业务范围;
  (五)注册资金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市建委或县级市建委应当予以批准,并由市建委进行资质等级审查,按规定权限确定临时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持市建委或县级市建委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八条 监理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两年后,可向市建委申请资质等级定级。申请定级时,应填写定级申请书并提交《营业执照》、《监理业务手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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