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1998年修订)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1998年修订)
  

[题注] (1993年6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3)95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1998年修订)

青政发[1998]137号

1998年8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工程(含与建筑工程一并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实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城乡建设委员员会以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统称县级市、区建委)按照权限分工,主管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必须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区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规定的权限分工,具体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三)审查认定工程质量等级;参与评选本市的优秀设计、优质工程;
  (四)按照分工负责施工企业质监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协助施工企业建立质量健全保证体系;
  (五)监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执行,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并负责工程质量争议的仲裁;
  (六)参与本地区采用和推广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试验和鉴定;
  (七)掌握工程质量动态,综合工程质量信息,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八)受建委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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