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1998年修订)

青岛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1998年修订)
  

[题注]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1998年修订)

青政发[1998]137号

1998年8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管理和维护、使用城市供水设施,保障城市用水,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城市供水专用的水源地、水库、井群、取水口、引水渠道、水厂、贮水池、泵站、管道、护洞、闸门、消火栓、公用水站、水表及一切附属设备、建筑物等,都属于城市供水设施,均依照本办法施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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